詳情請見全球處網站公告
申請文件請於114年2月17日(一)下午4時前繳交至系辦
摘要重點:
1.本校在學學生均可提出申請,惟相關限制條件以本校與姐妹校規定為準。
2.前兩學期(112學年下+113學年上)學業平均成績(GPA)達3.2(含)以上,或名次全班前30%,如為大一、碩一、博一學生或轉學生,申請時須提出前一學期之本校成績證明。若有休學情形請參照作業要點辦理。
3.申請交流期限為一學期。
4.繳交資料:申請表、學習計畫、成績單、推薦信,欲申請赴香港交換者需檢附英語能力證明,向全球處遞交申請件時即須檢附,不接受補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