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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
100年12月6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訂定
100年12月10日第1屆系友會員大會通過
<組織章程電子檔>
壹、總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「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系友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第二條:本會宗旨為促進系友與在校學弟妹之感情交流及經驗傳承。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,以下簡稱本系。
第四條: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或聯誼會至少乙次。
貳、會員
第五條:凡曾於國立新竹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大學部、師資班或碩士班肄、畢業、任教、任職及目前正在本系任教、任職者皆為本會基本會員。基本會員每年年底前應繳會費貳佰元整,凡一次繳足貳仟伍佰元為終生會員。
第六條:凡一次捐款超過(含)壹萬元,經出席會員半數贊同者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,享有本系出版品及贈予感謝狀乙紙。
參、組織
第七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設會長一人,由會員大會推選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乙次。會長對內綜理本會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於每次會員大會報告會務。
第八條: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由會長提名經大會通過聘任之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總幹事負責協助會長處理執行本會日常會務,會長及總幹事均為無給職。
第九條:本會設執行秘書二人,由本系系學會會長及副會長擔任,負責本會與本系系學會之溝通與協調。
肆、職權
第十條:本會會員大會職權:
一、制定並修改本會組織章程。
二、選舉會長及總幹事。
三、討論相關會務。
伍、實施及修正
第十一條:本組織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提案:
一、會長和總幹事可免繳交會員費用。
決議:
照案通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