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本系教評會110年2月3日1092-1系教評會決議
一、依本校碩士學位考試細則第5條: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一、現任或曾任教授、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。二、中央研究院院士、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、助研究員。三、獲有博士學位,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。四、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、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,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。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,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、所、專班、學位學程會議訂定之。」
二、其中第三項獲有博士學位,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。請委員提出著作目錄。
三、其中第四項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、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,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。委員需具碩士學位以上,歷年著作有3篇I級期刊,且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。其他特殊情況則由本系教評會審核其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