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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章程
国立新竹教育大学特殊教育学系系友会组织章程
100年12月6日100学年度第1学期第4次系务会议订定
100年12月10日第1届系友会员大会通过
<组织章程电子档>
壹、总则
第一条:本会定名为「国立新竹教育大学特殊教育学系系友会」,以下简称本会。
第二条:本会宗旨为促进系友与在校学弟妹之感情交流及经验传承。
第三条:本会会址设于国立新竹教育大学特殊教育学系,以下简称本系。
第四条:本会每年召开会员大会或联谊会至少乙次。
贰、会员
第五条:凡曾于国立新竹教育大学特殊教育学系大学部、师资班或硕士班肄、毕业、任教、任职及目前正在本系任教、任职者皆为本会基本会员。基本会员每年年底前应缴会费贰佰元整,凡一次缴足贰仟伍佰元为终生会员。
第六条:凡一次捐款超过(含)壹万元,经出席会员半数赞同者,得为本会赞助会员,享有本系出版品及赠予感谢状乙纸。
参、组织
第七条: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,设会长一人,由会员大会推选,任期两年,连选得连任乙次。会长对内综理本会会务,对外代表本会,并于每次会员大会报告会务。
第八条:本会设总干事一人,由会长提名经大会通过聘任之,任期二年,连选得连任。总干事负责协助会长处理执行本会日常会务,会长及总干事均为无给职。
第九条:本会设执行秘书二人,由本系系学会会长及副会长担任,负责本会与本系系学会之沟通与协调。
肆、职权
第十条:本会会员大会职权:
一、制定并修改本会组织章程。
二、选举会长及总干事。
三、讨论相关会务。
伍、实施及修正
第十一条:本组织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
提案:
一、会长和总干事可免缴交会员费用。
决议:
照案通过。